案情簡介:陳某(原告)開設的個體經營部與東莞某科技公司(被告一)經常發(fā)生買賣合同業(yè)務往來。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為陳某(被告二),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東。2015年0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被告一從原告處訂購塑膠模具,約定的付款方式為月結30日,原告均已依約履行了交貨義務,原告多次電話催促被告一二還款,但被告一二總是推脫付款,一直拖欠貨款至今(2017年1月),被告一二在上述期間只開具了兩張12000元貨款的支票,而且其中一張還是空頭支票,原告未能在銀行兌現(xiàn)。原告認為被告喪失了基本的誠信原則,且擔心被告一二轉移財產,于是原告委托了本律師代理了本案,并及時向東莞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及財產保全。
案件分析:本案收集的證據材料有:
1、報價單傳真件,無買賣合同原件,合同訂立及其不規(guī)范,此份證據存在很大瑕疵;
2、兩張由被告出具的支票;
3、由被告一員工簽字確認的對賬單傳真件,無被告一公司印章;
4、由被告一員工簽字的送貨單,無被告一公司印章,也無法證明該貨物簽收人為被告一公司員工。且有的月份未保留對方員工簽字的留底單據,簽字也及其不規(guī)范,且送貨單簽收了有多人簽收,很難證明簽收人就是被告一員工;
5、某些月份的對賬單,無公司簽章;
6、本律師從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調取的被告一公司內檔資料。
本案較關鍵的問題:
一是怎樣保證贏了官司后能執(zhí)行回判決金額,被告是否在繼續(xù)經營,現(xiàn)在有無財產及贏了官司后是否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否則贏了官司無財產也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二是原告是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與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及依約履行了交貨的義務;
三是被告一作為一人有限公司,我們可否要求被告一唯一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律師通過進一步與原告溝通并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結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本律師的實務經驗,對上述關鍵問題作如下分析和解答:
一、關于怎樣保證贏了官司后能夠執(zhí)行回判決金額問題
考慮到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可能轉移財產,導致勝訴后沒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故本律師建議原告提起了財產保全申請。最后我們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法院查封了被告一的銀行賬號和機械設備,且銀行賬號里是有部分存款的,這就保證了后續(xù)執(zhí)行問題能夠實現(xiàn)。
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作用首先在于保全被告財產不被轉移,以便生效判決能夠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其次還能借助法院給被告一種壓力和經營阻礙,迫使被告及時還款或者調解。
二、關于原告是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與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及依約履行了交貨的義務的問題
1、原被告之間的交易雖未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但是報價單傳真件上寫明了產品的價格數(shù)量及付款時間等內容,報價單上有被告一公司相關人員的簽字,且相關人員簽字與送貨單簽收人相一致;
2、被告提供的兩張支票中,寫有收款單位為原告所開設的個體經營部,且支票有被告一公章及被告二印章;
3、原告提供的其中一張對賬單上有被告一公司監(jiān)事郭某某(身份信息見證據p32公司組織機構人員登記表,為原告代理人從東莞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調取的證據)簽字確認;
4、對賬單及送貨單中有被告公司員工簽字,且其中有一張送貨單有被告二本人的簽字,另,有對賬月份的送貨單簽字人員與無對賬月份簽字人員簽名相一致。
原告提供的證據每一項都指向且證明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履行了交貨義務及被告欠款金額,各項證據之間環(huán)環(huán)相扣,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及原告履行了交貨義務。
三、被告一作為一人有限公司,可否要求被告一唯一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根據《公司法》第64條的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舯桓娑荒茏C明被告一的財產獨立于其自己的財產,那么被告二應對被告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現(xiàn)實中股東都很難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于公司的財產,故本案可將被告一的唯一股東作為第二被告,以便被告二能與被告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就擴大了本案的可執(zhí)行范圍,較大限度的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并有力的打擊了被告公司的賴賬行為。
案件結果: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訴請的金額,并判決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評析:
本案屬于典型、常見的拖欠貨款的賴賬行為。從本案貨款糾紛來看,目前許多中小企業(yè)在合同管理及合同交易過程中及其不規(guī)范,也不注意保留證據,這樣容易導致出現(xiàn)糾紛無證據證明買賣關系的存在或者己方履行了合同義務。本律師建議中小企業(yè)建立一套規(guī)范的合同交易管理制度,避免產生糾紛因無證據證明而導致不必要的損失。另外,對于拖欠貨款的企業(yè)要及時起訴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免過了訴訟時效而導致不受法律保護。
相關法條鏈接:
《*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第二十四條第4款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四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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